一份“大概率”的违法证言就能定案?太原中院的司法公信力经得起考验吗?
——从(2026)晋01民终3916号判决看司法证明的底线何在!
我是一名普通的上诉人,是(2026)晋01民终3916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当事人。今天,我要以自己的亲身遭遇,向公众揭露一份令人咋舌的判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凭一句“大概率是抵扣了”,就否定了我依法分割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
一、庭后电话调查,法官助理问出的“大概率”竟成了铁证?
本案二审庭审结束后,太原中院一名法官助理,通过电话联系了韩某前公司的李某。这位李某在电话中称:“以其对前公司的了解,大概率是抵扣了房租了。”
就是这句连说话人自己都不确定的“大概率”,被二审法院写进了判决书,并赫然载明“本院对李某的证言予以采信”。 一个“大概率”,就抵过了上诉人提交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卷宗中的谈话笔录、案款收据、发还明细表——这些盖着法院公章的白纸黑字!
上诉人想问:法院的判决书,什么时候可以建立在“大概率”的基础之上了?“大概率”是统计学概念,不是法律概念!“大概率”是猜测,不是事实!“大概率”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更不能成为剥夺上诉人合法权利的借口!
二、庭后调证、助理问话、证人不出庭——这份“证据”违法之处一桩接一桩
太原中院的这一做法,至少存在以下四处严重违法问题,每一处都足以让这份证言从法庭上扫地出门:
第一,庭审已经结束,为何还要偷偷调取“新证据”?
二审庭审程序已经终结,法庭调查阶段早已结束。法院不在庭审中解决问题,偏偏等到庭审结束后,由法官助理私下打电话取证。这份所谓的“证人证言”,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不在场、无法质证、无法反驳的情况下炮制出来的。 这不是调查取证,这是暗箱操作!
第二,法官助理有什么资格询问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是法官的法定职权。法官助理是什么?是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整理材料、起草文书的助手,不是法官! 让法官助理独立打电话询问证人并制作笔录,相当于让护士上手术台主刀——于法无据、程序违法、主体不适格! 从根子上讲,这份“证言”就是一张废纸!
第三,证人凭什么不出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李某没有生病,没有出国,没有遭遇不可抗力——为什么不让他出庭?为什么不给上诉人当面质询他的机会?李某敢在法庭上、在法官面前、在上诉人面前,拍着胸脯再说一遍“大概率”吗? 他不敢!因为出庭作证要宣誓,要接受交叉询问,要说假话要承担伪证责任!
第四,用“孤证”定案,法律何时允许了?
李某曾是韩某前公司的高管——那是韩某的老东家、韩某的上级!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根据证据规则,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更何况,这份证言与在案客观证据严重矛盾——北京东城法院的执行卷宗里,没有“抵扣”二字;韩某自己当庭说过房租“月租3万”,证人却说“6000-7000元”—— 连租金数额都对不上,法院凭什么采信?
三、“大概率”定案,举证责任被彻底倒置
上诉人提交了北京东城法院执行卷宗的全部材料——谈话笔录上韩某亲笔签字“收到法院发还案款人民币十万元整”,案款收据上盖着法院的公章,发还明细表上写着“已领款100000元”。
韩某说“抵扣了”,他说“把银行卡交给公司了”。但——
租房合同在哪里?
房租付款凭证在哪里?
公司账目上这笔抵扣的记录在哪里?
银行划转流水在哪里?
—— 什么都没有!一张纸都拿不出来!
凭什么他说一句“抵扣了”,法院就信了?凭什么上诉人拿出法院的官方执行文书,法院反倒不信? 难道一句“大概率”,比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公章更有分量吗?
举证责任在韩某——他主张“抵扣”,他就必须拿出证据。他拿不出来,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太原中院的做法,是把举证责任完全倒扣在了上诉人的头上,让上诉人去证明一个“消极事实”——让上诉人去证明“没有抵扣”!
这公平吗?这合法吗?这是人民法院该有的样子吗?
司法尊严,经不起“大概率”的侵蚀
法官的判决书上,写的是“本院认为”,不是“本院猜测”。如果“大概率”可以定案,那还要证据规则干什么?还要庭审程序干什么?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干什么?
上诉人只是一个普通的离婚妇女,懂得一个最基本的道理—— 判决必须建立在事实和证据之上,而不能建立在猜测和推断之上。
今天,太原中院用一句“大概率”否定了上诉人分割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明天,同样的“大概率”可能落在任何一个普通老百姓头上。
司法公信力,经不起“大概率”的侵蚀。法律的尊严,不该被“大概率”踩在脚下。
上诉人保留依法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相信法律终究是法律,公理终究是公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