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晋城市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引发轩然大波。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拒缴物业费,法院判决业主败诉并强制执行。但业主群体质疑: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任何服务合同,法院却“一边倒”支持物业诉求。更令人哗然的是,庭审中关键证据未被采信、法官诱导性发问,甚至曝出原告与法院“关系密切”的传言。这场纠纷背后,究竟是法律漏洞,还是司法不公?
事件焦点:无合同诉讼何以胜诉?
据业主代表李先生(化名)提供的材料显示,案涉小区“馨通园小区”从未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过,仅凭《前期物业协议》收费。2025年,物业公司以“长期欠费”为由陆续起诉业主,要求补缴费用。
业主抗辩:
1. 合同缺失:根据《民法典》第939条,前期物业合同仅对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有约束力,且业主大会成立后应重新签约。
2. 诉讼责任主体明显错误,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庭审当中李先生就已向法庭提供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从而证明李先生没有业主资格。另向法庭出具了具体居住地的证明人证词。从而证明李先生无论从法律层面和实际层面均和被上诉人主张的案涉小区无任何关系,但此关键证据未被法院采纳。
3. 起诉项目主体偏差:该物业公司在一审起诉书中所主张的诉讼项目为“馨通园小区”,该小区名称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变理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2022年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之规定,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需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更名无效。擅自更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可责令撤销名称。而法院却根据提供的《户籍信息证明》载明:李先生户籍住址为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东街钟府巷289号邮电局家属院来判定为业主,这究竟是否两个地理空间?与案涉小区“馨通园小区”从法律层面并无关联,如何能指鹿为马,牵强附会?这个关键性的答案,判决中没有给出明确说法。
法院判决:
晋城某区法院认为,业主实际接受了物业服务,应视为“事实合同关系”,判决业主补缴费用。李先生反映,庭审中法官对李先生有诱导性的发问,并且李先生当庭对物业代理律师提出的证据要求鉴定却并未履行。
争议升级:法官与律师被指“联手做局”事件发酵后,更多细节浮出水面:
1.该类官司在城区法院均判令业主付费,为了城区法院的面子也不能让李先生赢了官司,就那怕你再有理也不行
2. 不许李先生当庭反诉:庭审中李先生以应诉成本为由要当庭对于物业方提起反诉,却遭到了法庭的野蛮拒绝。
一位匿名法律从业者向本报透露:“这类案件中,若物业无合同且服务存疑,业主本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抗辩。但此案法官直接跳过关键事实认定,明显违背司法中立原则。”
专家声音:程序正义缺失动摇司法公信**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者赵某指出: 举证责任倒置:物业公司应举证证明李先生为案涉小区业主,而非由业主自证“不是业主”。
社会影响:基层司法信任危机
该案已引发连锁反应:业主集体维权:超过百名业主联名向晋城市人大、监察委递交举报信,要求彻查法官与律师关联。
舆情沸腾:网络话题#物业赢了法律输了民心寒了#阅读量破万,网友呼吁“阳光下审判”。
行业警示:全国多地业主协会发声,担忧此案形成“判例效应”,加剧物业公司滥诉。